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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123wtu 2016-10-13 16:58

国务院: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国务院今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下为方案全文。

  [b]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b]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yu123wtu 2016-10-13 16:59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新华网记者提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问:为什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答: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整治要求?

  答: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强调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

  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问: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专项整治将运用哪些方法?

  答:互联网金融活动复杂多变,专项整治强调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一是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

  二是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三是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四是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互联网金融活动跨领域、跨区域特征明显,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当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的,有存在违规行为、但经过整顿后可以继续经营的,也有完全违法、甚至涉嫌欺诈的,各种情况较为复杂。专项整治将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分领域整治方案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严格规范要求,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

  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答:一是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从业机构应尽快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从业机构相关信息。

  二是《实施方案》强调,专项整治应坚持分类施策,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一些从业机构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机构一般潜藏较大风险隐患,有的甚至是庞氏骗局,若不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其债务漏洞可能增大,投资者将承受更大的损失,还可能波及其他机构,导致更多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是《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要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

  随着专项整治逐步推进,从业机构的守法合规意识和经营规范程度将不断提高,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问:专项整治会不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答:近年来,运用信息技术,立足普惠金融,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与引导,一些从业机构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或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欺骗投资者,或借用创新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逃避监管,一些机构甚至以创新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伪金融创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

  专项整治的目的正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

  问:专项整治对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何考虑?

  答: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实现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

  二是创新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

  三是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已发布,在确有空白的领域,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主要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认真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承担以下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yu123wtu 2016-10-13 17:02

央行联合17部门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风险整治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13日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资产管理或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存在规避监管要求、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业务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对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形成了干扰,而且潜藏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为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第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对以下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二是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专项整治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措施,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同时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实施方案》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对于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从业机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对不持有金融牌照,但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特征的从业机构,按照相关分领域方案进行整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且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从业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b]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b]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要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公安厅(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金融办(局)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局)组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性质界定工作,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yu123wtu 2016-10-13 17:04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

  1、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进行专项整治的背景?

  答: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有的企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有的企业未采取资金托管方式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有的企业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有的企业无牌代销金融产品或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上述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为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第113号).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专项整治确定了三项整治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如何进行清理整顿?

  答:由于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涉及领域交织、部门众多、地域广泛,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专项整治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

  对于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持牌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由相关分领域的牵头部门进行整治。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备上述业务特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整治责任。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由银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界定为从事证券基金类的金融活动由证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类的金融活动的由保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金融办(局)、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具体而言,各有关部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实施集中整治,督促企业开展全面自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就企业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整改意见,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处以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公安司法机关。

  4、什么是“穿透式”监管方式?

  答: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混业经营特征,本身即是交织的,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项金融业务,形态多样易变,不容易准确辨识业务实质。有些业务和工具分段看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综合看其本质和效果,则会发现挪用、误导、违规或关联交易。“穿透式”监管方式,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5、为何要对取得多项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机构开展整治?

  答:近来,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断渗透各种金融领域,这些企业业态多、涉及面广、体量大、传播快,部分企业的不同业务板块间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可能造成风险交叉传染;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通过交叉补贴提供显失合理的高回报金融产品,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部分企业账户管理混乱,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实施方案》对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同时严格账户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yu123wtu 2016-10-13 17:05

证监会联合15部门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按照“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b]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b]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职责分工

  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

  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

  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yu123wtu 2016-10-13 17:06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1、问: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近期,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比较活跃,出现了一些市场机构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问: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整治要求有哪些,发现问题如何处置?

  答: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对于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整治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

  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引导行业形成自我规范、依约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私募基金检查执法,穿透核查业务实质,对存在违规行为及违反诚信原则的机构及人员强化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问: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是如何考虑的?

  答: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安排,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整治工作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促进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互联网业务规范发展。

yu123wtu 2016-10-13 17:08

银监会联合14部门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13日

  近年来,网贷行业(以下简称“网贷”)风险积聚,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按照“态度积极、措施稳妥,底线思维、预案完备,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分类处理、标本兼治,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则,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为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发展。


  二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方案》要求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和业务运营情况、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在综合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对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四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督导汇总等工作。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网贷风险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b]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b]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第三方统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接受举报等方式,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并发送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银监会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银监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制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监会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商总局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二)中央监管部门职责。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一是制定规则,即制定网贷行业监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拟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内容、措施等。二是培训部署,即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培训。三是划清界限,即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划清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边界。四是督导汇总,即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间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汇总工作报告等。五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局)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培训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协调有关各方汇总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部署培训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业摸底排查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报银监会。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结果,结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各地情况,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yu123wtu 2016-10-13 17:12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一、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之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的、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二、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的意义何在?

  答:网贷行业隐含的风险隐患和危害,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和遏制,将对行业及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一方面将导致网贷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加剧,使真正合规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逐步被挤出市场,行业成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庇护所。另一方面不断爆发的风险事件将带来系列连锁反应,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此外,行业乱象借助互联网产生的放大效应,将对广大投资群体产生影响,引起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给未来留下隐患。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开展网贷行业专项整治,对于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促使行业正本清源、清理行业害群之马、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确立长效发展机制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三、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在网贷行业问题不断暴露、风险进一步释放、行业缺乏规则与监管的情况下,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是《办法》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奠定制度基础。《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

  二是《办法》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目的在于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尽管在本次网贷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明确了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不设立资金池、不发放贷款、不非法集资、不自融自保等《办法》负面清单中的内容,但对于行业经营规则、发展方向、监管思路、法律责任等在方案中难以系统化的体现和全面覆盖,专项整治工作仍缺乏制度安排和政策依据,在后续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

  《办法》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明确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下一步做好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风险的化解以及建立网贷行业日常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四、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应当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体目标有三点: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本次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遵循六大原则:一是态度积极,措施稳妥,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二是底线思维,预案完备,要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是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四是分类处理,标本兼治,要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五是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六是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五、本次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答:在具体操作环节,本次专项整治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摸底排查阶段。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基础。二是分类处置阶段。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内网贷机构的风险程度、问题轻重、处理方式将其划分为合规、整改及取缔三大类,制定差别化的整改措施,及时纠偏,做到“一户一策”。对于稳健经营、运作规范、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合规类机构,要鼓励合规发展,实施持续监管,督促规范经营;对于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存在触及“红线”的整改类机构,要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取缔类机构,要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是验收规范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网贷行业实施清理整顿后,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

  六、在本次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相应成果如何巩固?

  答: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网贷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为长效及日常监管提供制度依据。目前,《办法》已经顺利出台,银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构备案及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下一步,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行业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后,银监会还将继续研究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网贷有关制度体系。二是尽快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方建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在多部门协调配合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银监会也将协调各地加快落实《办法》中明确的监管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行业日常监管,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三是逐步建立行业风险预警机制。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对网贷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为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奠定基础,建立信息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基本解决行业长期缺乏全面、准确的数据和信息问题。下一步,中央和地方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引入大数据采集、分析等数据应用模型及监测机制,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行业风险,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加快推进和协调相关工作,加强行业的风险防控与预警。四是加强消费者教育保护,积极推进和完善出借人教育。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在投资者教育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下一步,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教育力度,强化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自动远离不良平台;另一方面,作为民间借贷,引导出借人、借款人要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对自身行为负责,培育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费观。

  七、在本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如何兼顾合法经营的网贷平台的正常发展?

  答:本次专项整治从目的、原则以及方式上,都贯彻了既防范风险也兼顾发展,既扶优也抑劣,注重短期效果,也坚持长效治理的方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合规的网贷机构,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违法违规机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通过规范纠偏、正本清源,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最终形成规范创新兼顾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网贷专项整治工作与网贷机构正常发展是正向促进关系,不是限制和打压网贷行业的正常发展,而是为了促进网贷机构及整个行业正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八、目前校园网贷业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银监会针对校园网贷监管整治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校园网贷近年发展迅速,风险不断显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校园网贷业务涉及机构类型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包括P2P网贷机构、消费公司、分期购物平台、传统电商平台以及利用自有资金为大学生提供“赊销”服务的机构等,部分机构通过过度虚假宣传、高利贷陷阱、暴力催收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

  银监会对此高度重视,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明确将校园网贷作为整治重点,对校园网贷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置,对涉嫌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校园网贷业务、整改存量业务、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依法打击有关校园网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风险扩散蔓延,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在《办法》中明确提出借款人应当具备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将网贷机构进行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列入禁止行为清单以及网贷机构要对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和风险提示等要求,为规范校园网贷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此外,与教育部等部门建立了校园网贷联合工作机制,前期已下发相关风险提示,就加强校园网贷平台监管整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等内容明确具体应对措施,切实规范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营销展业行为,增强学生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校园网贷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yu123wtu 2016-10-13 17:13

保监会联合14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将围绕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的原则。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国保监会负责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当前处于摸底排查阶段。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b]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b]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明确责任,加强协作。保监会各相关部门和各省级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保监会成立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保监会负责同志担任。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保监会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制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对行业万能险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等进行排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下发专项通知,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严肃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积累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yu123wtu 2016-10-13 17:14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互联网金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趋利避害,引导其正能量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切实防范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二、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答: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处理力度,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最后是总结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2017年初完成。

  四、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答: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保监会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坚持鼓励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渠道、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互联网+”为行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坚持规范治理,加强风险排查,深入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五、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如何巩固成果?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协调性,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理念和技术的运用,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三是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推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构建对跨界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的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hoverful 2016-10-15 07:05

现在p2p的收益率越来越低,之前高利息出借的网贷公司压力会越来越大,尤其是自融的公司尤其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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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国务院: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