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xing 2008-3-20 23:04
珊瑚虫官方网站同步更新 称珊瑚虫案为冤案 坚持上诉到底
新闻来源:珊瑚虫官方网站,以下为网站原文:
冤案! 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
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
证据如下:
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
2、 “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 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
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
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
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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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rcxl00 2008-3-20 23:32
首先qq作为一种品牌,已经形成了效应。珊瑚虫插件应为和QQ具有让用户产生误解的高度盖然性,并且事实上,广大网民之所以下载珊瑚虫插件也是都是慕QQ之名,所以,在没有经过QQ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网络传播,进行营业性活动,侵害了QQ公司的合法权利。而且楼主说“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这在法律上也是讲不通的,网民对珊瑚虫的认可付费,珊瑚虫相关人员从中得到收益的行为,因其大前提不合法,导致其收益也将不合法
rabish888 2008-3-21 01:54
讨论这些是没有意义的
珊瑚虫的利用价值已经没了 或者说被榨取的差不多了
腾讯现在要开始杀鸡了 或者说要收回已经为了让珊瑚虫帮其谋取利益所给出的利益了
简单一句话 你没用了 我要做了你
腾讯财雄势大 陈寿福为他人做嫁衣裳 现在吃到苦头了
可怜赔了夫人又折兵那是正常的啊
非法帐号 2008-3-24 04:14
那个电视机和DVD的比喻是不是牵强了点,卖dvd的也只是卖dvd,要是谁把dvd和XXX牌子的电视(比如qq牌电视)作成套装捆绑一起卖,并叫做qq牌DVD电视,可能也会惹麻烦的。
[[i] 本帖最后由 非法帐号 于 2008-3-24 04:17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