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hyin1979 2023-7-14 07:59
中信证券及3责任人收2警示函 619交易系统宕机存2问题
[font=瀹嬩綋][size=16px]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2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兴、侯敏、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1号)。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2023年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方兴作为中信证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中心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技术工作,侯敏作为信息技术中心分管运维负责人,何涛作为信息技术中心机房与网络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依据《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方兴、侯敏、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深圳证监局表示,中信证券应认真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吸取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彻查风险隐患,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中信证券应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b]以下为原文:[/b][/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依据《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吸取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彻查风险隐患,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你公司应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深圳证监局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2023年7月7日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兴、侯敏、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方兴、侯敏、何涛: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经查,我局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方兴作为中信证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中心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技术工作,侯敏作为信息技术中心分管运维负责人,何涛作为信息技术中心机房与网络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依据《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深圳证监局 [/size][/font]
[font=瀹嬩綋][size=16px] 2023年7月7日 [/size][/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