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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全国首例QQ靓号黑客案尘埃落定 被告终审获刑5年(原标题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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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全国首例QQ靓号黑客案尘埃落定 被告终审获刑5年(原标题如此)

  利用所学的电脑知识,长沙人贺某非法进入长沙移动分公司的业务管理BOSS系统获取特殊移动电话号码(俗称“靓号”)34个,并通过网络对外兜售获利达2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终审宣判,因贺某盗取号码变卖所得不能认定为其盗窃犯罪的数额且贺某另有立功表现,以贺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作案:侵入系统盗取“靓号”
  
  2005年,贺某的父亲经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一代办点,贺某利用掌握的计算机知识经常帮助父亲的代办点及其他代办点维护计算机。在此期间,贺某接触到长沙移动分公司的局域网,遂利用网络侵入程序进入局域网系统,并非法进入长沙移动分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发现该公司电脑数据库内存有特殊移动电话号码(即俗称的“靓号”)的资料。此后,贺某通过QQ聊天等方式对外兜售所获“靓号”。
  
  经查,自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贺某利用为长沙移动分公司数个代办点维护计算机的机会非法进入移动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将用户名为“长沙移动通信分公司”的34个移动电话号码非法修改为买受人姓名,将其中的32个移动电话号码出售,共计非法获利23.23万元,另外两个留下自用。另外,贺某盗取出售的号码及其亲友使用的号码中含有移动公司系统赠送的话费,至案发时止,共计被使用36453.74元。
  
  一审:被告人被判11年
  
  贺某还利用维护计算机的机会,非法进入长沙移动分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通过修改SIM卡数据,为其亲属朋友等人的手机号码提供短信优惠、减免月租、IP电话折扣、免除来话费等,造成长沙移动分公司话费资费损失共计13757.94元。
  
  案发后,贺某亲属通过公安机关代贺某退缴赃款16万元。
  
  一审法院以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贺某违法所得23.23万元(含贺某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的16万元)。
  
  一审宣判后,贺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
  
  终审:号码本身不属财物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非法入侵长沙移动分公司的BOSS系统,窃取该公司的特定电话号码,已实际使用话费资费36453.74元,另外,还通过采取非法修改数据为他人手机提供优惠、免除话费等手段,窃取该公司话费资费13757.94元,盗窃财物数额共计50211.6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经查,移动电话号码是电子代码,号码本身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贺某盗取号码变卖所得不能认定为其盗窃犯罪的数额,其所盗取的是长沙移动分公司的话费资费,因此应该按案发时长沙移动分公司的实际资费损失认定其盗窃犯罪的数额。案发后,贺某积极为长沙移动分公司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详尽的书面分析,编写解决方案,其构思、设计已被该公司采纳并全面有效地应用,效果明显,可以认定贺某行为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而构成立功。
  
  法院因此作出二审判决: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贺某违法所得23.23万元。
  
  


[ 本帖最后由 勒内 于 2009-2-18 17: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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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还是轻判了,这种行为应得到严惩,不然就没有方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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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标题的表达,不要模棱两可…是QQ靓号就是QQ靓号…是手机靓号就是手机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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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用靓号的人的都是吃饱了撑的,拿着那么多钱买一堆没有意义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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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就一摆设,设么好不能用啊?穷讲究!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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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太不地道了,把QQ和手机放在一起了!

对靓号而言,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和普通号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一样的卡费,消费也是一样的,不应该是靓号就比别的号贵,这是违法的,在电视台上已经播过了!不过,靓号买的就是贵是普遍现象。也没办法!哎。

中国人就是图个吉利,都喜欢带6、8,谁都不喜欢用4这个号,就和外国人不喜欢13一样!所谓的靓号,除了带6、8图个吉利外,就是好记,后面连4个2,也好啊!或是1234,都好记!

好像跑题了,算了,就说到这吧!希望楼主以后注意标题啊!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rogio 金币 +4 鼓励 2009-2-19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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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现里面提及QQ靓号啊,只是说手机号码啊?是不是笔者笔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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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犯法,可他确实是个很厉害的黑客啊,一失足成千古恨啊,后悔只能在监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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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haizwl 于 2009-2-18 16:47 发表
楼主太不地道了,把QQ和手机放在一起了!

对靓号而言,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和普通号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一样的卡费,消费也是一样的,不应该是靓号就比别的号贵,这是违法的,在电视台上已经播过了!不过,靓号买 ...
呵呵,转载的时候原标题如此,我就不改了,注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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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高人啊,就是太不小心了,要是能把本事用到好地方,就是一个好的骇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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