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罪处罚的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个罪名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间
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
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与十四岁以下女子有性行为,不管
其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罪,所以该罪侵犯对象是14岁以上,只有14岁以上
才有违背妇女意识的可能。
我国刑法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
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
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
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
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
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
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这里我想谈的是上述几种情况属于罪大恶极,所以可以被处于极性——死刑。
我的建议是对于轮奸罪的处罚标准是只要是第一位和最后一位轮奸者,当然判处
死刑,这样有极大的威慑力,首先:
第一位成为轮奸者的风险极大,比后面的轮奸者要冒着被必判死刑的后果;
第二为轮奸者面临的危险也大,因为如果后面准备轮奸者放弃强奸,他就变
成最后一位轮奸者,他就被判处死刑
第三位,第四位也面临第二位轮奸者的命运。
这样始作俑者就会放弃强奸,其他人也会害怕被后面的同案犯放鸽子而面临
死刑判决,这样很好。
但是会出现新问题,最后一名轮奸者,可能会逼迫其他没有强奸犯疑的人去
继续轮奸,这种情况应当算胁从犯,目前的刑法理论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
胁迫他人犯罪的,胁迫者是主犯,被迫犯罪的是从犯。前段时间网络媒体炒作的
某地检察官被迫杀人强奸的案子中这个检察官就是属于胁从犯,不知道后来这么
处理的。
[ 本帖最后由 萍踪 于 2010-6-15 23: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