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婴儿之死事件社会评论与反思(具体看链接),发表一点自己的拙见。
http://view.news.qq.com/zt2013/ccye/index.htm?pgv_ref=aio
应该追究孩子家长的部分责任,试想如果是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应不应该追究?况且在自己的心理有什么比两个月大的孩子还重要的呢?不能因自己也是受害者而放弃该追究的自己责任。
我之所以这样说,也绝不是落井下石,在孩子家长失掉孩子的痛苦之上再添新伤,只是警示大家在生活中对自己影响十分重要的人和事一定要严谨、慎重。我们不能苛求社会,但是我们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一时疏忽、侥幸心理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
1.首先孩子是无辜的;
2.另外也间接害了周犯走向死亡。如果要是把车锁好,周犯也不一定要偷她的车,间接害了周犯。大街上车多的是,不见得都会丢,还不是因为这辆车发动机是开着的,而又没有人在(好像我们大部分车发动机开着,车门都没有办法上锁吧?),所以说周犯也是存在侥幸心理,打开车门看看拿点啥、进而人不知鬼不觉开走玩玩(犯罪定义是盗窃),没想到里面有一个婴儿一起随车被偷走(犯罪定义是拐卖人口),问题严重了,摊上大事了,这时候谁还能有理智的思考、妥善的处理,况且是一个罪犯(不要对周犯要求过高),进而犯罪一步一步升级到致使婴儿死亡。
所以我说孩子的家长既害了自己、害了孩子,也间接害了周犯走向死亡。
3.希望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