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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迷天下] 关于长春婴儿之死的一点个人感想,与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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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婴儿之死的一点个人感想,与车有关

关于长春婴儿之死事件社会评论与反思(具体看链接),发表一点自己的拙见。
http://view.news.qq.com/zt2013/ccye/index.htm?pgv_ref=aio
应该追究孩子家长的部分责任,试想如果是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应不应该追究?况且在自己的心理有什么比两个月大的孩子还重要的呢?不能因自己也是受害者而放弃该追究的自己责任。
我之所以这样说,也绝不是落井下石,在孩子家长失掉孩子的痛苦之上再添新伤,只是警示大家在生活中对自己影响十分重要的人和事一定要严谨、慎重。我们不能苛求社会,但是我们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一时疏忽、侥幸心理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
1.首先孩子是无辜的;
2.另外也间接害了周犯走向死亡。如果要是把车锁好,周犯也不一定要偷她的车,间接害了周犯。大街上车多的是,不见得都会丢,还不是因为这辆车发动机是开着的,而又没有人在(好像我们大部分车发动机开着,车门都没有办法上锁吧?),所以说周犯也是存在侥幸心理,打开车门看看拿点啥、进而人不知鬼不觉开走玩玩(犯罪定义是盗窃),没想到里面有一个婴儿一起随车被偷走(犯罪定义是拐卖人口),问题严重了,摊上大事了,这时候谁还能有理智的思考、妥善的处理,况且是一个罪犯(不要对周犯要求过高),进而犯罪一步一步升级到致使婴儿死亡。
所以我说孩子的家长既害了自己、害了孩子,也间接害了周犯走向死亡。
3.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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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这个观点,有些时候犯罪是被诱导的,这次又碰上个心理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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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性也是有他生长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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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我认为年轻父母的责任居多,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把小孩长时间锁在汽车里面,危险太大了,更何况是2个月大的baby。更过分的是车辆还处于发动状态,时间长了一氧化碳也会对小孩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车辆被偷只是个意外,如果不被偷而小孩长时间在发动的汽车内,也许就是另一场惨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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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呢,应该是双方都有责任的,有贼人有贼人的防啊,可是做为一个大人,却把一个不大的孩子放在一个不在自己视线内的地方,不是找丢嘛,太粗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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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赞成这个观点,如果婴儿是因为在车内窒息死亡,或者着火,或者水淹等等因素死亡的,可以追究父母的责任,但是现在是因为犯罪而造成的死亡,我们不能时时刻刻防止犯罪的发生,如果罪犯杀了人,而被杀者的亲人也要被追究监管不严的责任,那我们这个社会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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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还有这种逻辑,我晕

按你的想法,小偷偷车不是小偷的责任,是你的责任,因为你没锁车
那推而广之,杀了人不是杀人犯的责任,是你的责任,因为你太好杀了
强奸妇女不是强奸犯的责任, 是被强奸人的责任,因为太漂亮了
抢劫财物不是抢劫犯的责任, 是被劫人的责任,因为你发工资了
……
……

这是什么逻辑!


PS:国外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也是一个偷车贼,偷车以后发现后座有一个八个月的婴儿
于是小偷自己报警,说发现一辆吉普车内有一名女婴,并告知车辆的准确位置。
随后小偷弃车逃跑
警方立即到该地点将被盗的吉普车和女婴救回……
http://www.dzwww.com/xinwen/xinwenzhuanti/2008/ggkf30zn/201303/t20130306_8217859.htm


诚然,父母有父母的责任
但这个责任和小偷的责任完全不同
两者完全没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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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无辜的!问题是谁都不能想象的是周犯能够把孩子个掐死啊,谁也没有教唆他把孩子掐死啊。哪怕他可以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或者其他途径都可以啊。主要还是该犯的良心大大的坏了。
2怎么能够叫间接害了周犯?你有没有想过现在的东北的温度?2月的小孩,及时室外温度我们觉得很适宜,在车里及室外也要给小孩提供保暖措施,该车主完全是尽到生母的责任。更何况你所讲的这种怜悯之心,纯粹是在纵容犯罪。卖掉一个黑车跟卖掉一部黑手机的销赃途径根本就不可同日而语,周犯既然能够想到偷车,至少他知道销赃的途径,所以讲这类人是惯犯,并且能够在路边开走别人的车,并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出来的,这就是通俗的贼胆包天。再次证明他是惯犯。并且他能对于襁褓中的小孩就能下的毒手,他的人性何在?周犯并不是十几岁的小孩,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力,当他对小孩下毒手的时候,你想他是多么的冷血?这种人难道还值得同情吗?你对于他的同情是否有些幼稚啊?
3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含小小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3-3-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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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了,大家都很痛心,但是都应该反省,包括孩子的父母,怎样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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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责任,从个人情感来说把这么小的孩子单独放在车里,与心何忍,这贼也有病,你是怕这小孩子认出你的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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