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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能称中兴下属公司欠款2700万拒不归还
近日,一家名为“雷能混合集成电路”的公司声称:“公司长期向中兴通讯下属的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供应电源模块,但从去年10月起货款开始被拖欠,到12月份累计已经达到3100万元。上周一他们曾经来到中兴追讨,但只拿到500万元,还有2600万货款没有支付。此外,公司还有近800万元的成本库存,康讯电子已经下订单,但至今没有提货。”
目前该公司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中兴康讯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正式受理该起诉。
附雷能提供的公开信:
致:尊敬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中兴康讯公司董事会:
截止08年1月,中兴康讯公司拖欠我公司06年货款两仟柒佰多万元已长达1年之久!我公司于96年12月到97年12月12日第一次到中兴康讯公司静坐前多次与中兴康讯公司沟通,发信、发公证函及至发律师函,希望能与中兴康讯公司友好协商解决,但中兴康讯公司一直不予理睬,并且对我司要求支付货款问题从来没有提出过口头或书面的解决方案。
2007年9月25日在多次得不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货款问题,主要主张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1,455,145.74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75,910.2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至2007年9月30日,实际应计至被申请人付清货款之日”)。中兴康讯公司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拒绝仲裁,对我司的货款主张没有提出其它任何正面回应,说明中兴康讯公司拖欠我司货款无任何法律依据。
我司于07年12月12日第一次到中兴康讯公司静坐后的,第二天中兴康讯公司派代表与我司商谈货款支付问题,同时口头答应立即先支付我司500万应付货款,该500万货款于12月15日到我司帐户。商谈中中兴康讯公司代表对我司06年前供货300W共6万多件单价在300元以上认为不合理,认为06年后的价格155元或07年的价格149元才是合理价格,希望我司对以往欠款做折价让步处理,我司解答了06年价格低的原因,具体内容与我司07年11月28日发给康讯公司律师函附件内容一样(主要原因是155元或149元都不是我司报价,而是中兴康讯公司采购部部长陈文东要求我司必须执行的低靠价,否则在途定单将不被执行,我司将造成大量呆滞物料)。为表示友好协商的诚意和使我司资金尽快回笼以不影响我司后续正常经营发展,我司提出可以折让200万左右的方案,但中兴康讯公司代表不同意,我司当时对中兴康讯公司代表提出由康讯公司提出折价方案我们考虑,但中兴康讯公司代表表示目前中兴康讯公司自身没有具体议案,另外我司提出当时对于拖欠1年之久的3146万欠款先支付2000万的要求也被拒绝。说明中兴康讯公司本质上就是用巨额拖欠货款为胁迫手段,逼迫我司做出巨额折扣。
后续我司一直追踪要求中兴康讯公司提出解决后续货款问题方案,但中兴康讯公司又采取不理睬的推委方式,所以我司迫不得已于07年12月19日再次采取到中兴康讯公司静坐追讨货款。07年12月20日中兴康讯公司姚明旺先生、贵司法律部王栋先生、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陈尽贤先生与我司代表在中兴康讯公司一起商讨解决之道,达成共识如下:中兴康讯公司立即开始与我司对帐,对清多少即支付多少。另外在对帐期间双方都不再发生过激行为,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因为从06年12月份中兴康讯公司以内部案件为由“暂停支付”我司货款以来,时隔1年之久这是首次提出付款需要先对帐的问题,所以我司要求先支付一部分货款,中兴康讯姚明旺总助口头答应立即请款1500万支付我司,但后续1周又说上级领导没有同意,必须对完全部帐目才一起支付付款。我们认为中兴康讯公司没有遵守以上达成的共识。
我司2006年的货款都拖欠1年了中兴康讯公司才提出先对帐才付款,另外也不出具自己的应付帐目明细和异议数据,对于先前的中兴康讯公司发出的截止07年3月31日的对帐函(见附件1)和康讯公司供应链协同系统网站上供应链管理/网上财务/信息查询/应付汇总查询的欠款明细表(见附件2)一律口头否认正确性,要求我司提供从06年6月份到07年9月份的全部原始《采购定单》〈〈送货单〉〉,即使这样我司为了尽快解决争端还是采取了配合工作,于07年12月24日将以上提到的全部文件的原件都提供给中兴康讯公司财务人员严灯凤,中兴康讯公司财务人员严灯凤将原件与复印件全部仔细复核后留存了复印件,本次审核总共审核复印了原始凭证约2500张,我公司又把货款明细帐记录帐单通过邮件发给了中兴康讯公司严灯凤。
在我司第2次到中兴康讯公司静坐后,在新浪网发出一个“关于中兴康讯公司和深圳雷能公司货款纠纷的情况说明”见,注明是中兴康讯公司的声明,具体见附件3,如果该声明确实是中兴康讯公司原稿,请中兴康讯公司直接发给我司书面函件(建议采取公证函或律师函的形式),我司对其中的几项陈述不认同,具体如下文,并保留对于该声明中不实之辞对我司和我司当事人造成一切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原文“2006年12月,康讯公司在采购合同审查中发现问题,并立即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公司采购洽谈员王利生供述了雷能公司总经理李建新向其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该行为给康讯公司造成损失,康讯公司已终止与对方的合作”----我司意见为:请中兴康讯公司出示王利生供词的证据,并提供王利生具体为我司做了什么事情给中兴康讯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证明。
原文“为了妥善处理双方利益,康讯公司一直与雷能公司协商解决”---我司意见为:中兴康讯公司在07年1月1日—07年12月12日我司第一次静坐前,从来没有主动与深圳雷能协商,反而是深圳雷能一直在积极的与中兴康讯公司协商,并多次发出书面的知会函和律师函,而中兴康讯公司从来没有对这些函件回复口头意见和书面意见。
原文“在核查过程中,雷能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与该公司交货金额不符,康讯公司遂要求与该公司对帐,但该公司一直不予配合,且其原总经理李建新也一直没有露面。“----我司意见为:在从06年12月至07年12月19日之间,中兴康讯公司从来没有口头和书面提出过要与深圳雷能对帐,也没有口头和书面意见对深圳雷能提出货款的异议数额,截止目前康讯也没有提出对雷能主张货款的异议数额。中兴康讯公司单方面要求雷能出具其所欠货款的全部原始单据,截止今天中兴康讯公司也没有出示自己的帐目和数据。深圳雷能原总经理李建新曾主动多次给中兴康讯公司领导打电话希望当面沟通,但每次中兴康讯公司领导的意见为如果不承认有商业贿赂行为则不必见面沟通交流,李建新本人也去公安部门配合调查了一个整天并且对于公安人员所有询问的问题都做了笔录,李建新本人没有进行商业贿赂并且公安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李建新有商业贿赂行为。后续他儿子面临升学考试问题全家迁回北京,工作也转移到北京。
再次重申:2007年8月,康讯公司职员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已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在该案的司法程序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雷能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康讯公司以自己公司职员涉嫌犯罪为由拖欠雷能公司货款不符合法律准则,同时也不符合一个上市公司在内部法人治理方面遵法经营的标准。
我们再一次请求中兴通讯的大领导们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该事件,使中兴康讯公司欠付我公司货款能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解决,我们的愿望是:中兴康讯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要遵守商业道德和信誉,遵守合同法和双方曾签定的协议!尽快支付我公司货款,否则与其及上市母公司的形象严重不符。
顺带说明,我司于07年12月27日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中兴康讯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正式受理该起诉。
此致!
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