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13〕61号
各上市公司:
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并明确了借壳上市资产要求。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提高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附:
同时
,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原则,我会正稳步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其中,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已于
今年
10月8日正式实施,其他多项改革措施已经反复论证,待履行法规修改和批准程序后实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简化行政许可,
进一步
减少并购重组审批事项。二是
强化
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
完善
定价机制,增强定价弹性;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方式
,
取消第三方并购发行股份最低数量限制和
硬性的
业绩承诺要求。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定向可转债、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
,
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重组过桥融资
,
支持并购基金等创新工具发展。四是
加强
并购重组监管。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监管透明度
,
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决策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增强对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的市场制约,强化监管问责机制,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
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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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借壳就相当于新股IPO,这样的话要借壳干吗?直接IPO不行吗?
一大批现今的所谓壳资源自以为奇货可居,不断地装神弄鬼、漫天要价,比如深市的000892星美联合,多年以来几次停牌重组,但结果都是失败告终。实际控制人杜某某应负主要责任。
IPO开闸在即,周一市场会作出怎样的反应呢?